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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5民初600号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赵泽,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维军,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张永军,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和证据有瑕疵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宁夏鲁晶实业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宁夏西泰煤化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秀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