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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付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6民初577号原告雷某某,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孟湛洪,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宁县米桥乡司法所干部,住甘肃省宁县新宁镇新宁路37号。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付某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系张某某长子。原告雷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委托代理人孟湛洪、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被告张某某丧夫,2015年1月15日,经人介绍,双方商定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家订婚,男到女家,原告雷某某交给被告张某某、付某某彩礼3700元,置办酒席及买东西花费3000余元。原告雷某某到被告张某某家没几天,被告张某某不让原告雷某某和其一起住,2015年4月,原告离开被告张某某家。由于原告雷某某给付二被告彩礼,造成原告雷某某生活十分困难,原告雷某某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及花费共计40000元。被告张某某、付某某辩称:原告雷某某到被告张某某家后,什么活都不干,2015年正月被告张某某让原告雷某某将10万元存到银行,原告雷某某将此10万元拿走,没有给被告张某某。2015年8月,原告雷某某将被告张某某放在家中的30000元又偷去。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订婚彩礼是36000元,还给被告付某某媳妇和孩子共1200元,去年后季双方说事时,二被告已将此1200元退还给原告。被告张某某实收原告彩礼36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某丧夫,后经人介绍与原告雷某某相识,经双方商定男到女家,2015年1月10日订婚,被告张某某、付某某收受原告雷某某彩礼36000元。当天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关系不好。2015年4月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雷某某离开被告张某某家,双方就彩礼返还协商无结果,原告遂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陈述在卷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琐事争吵后,原告雷某某离开被告张某某家。原告张某某、付某某按照农村习俗收取原告雷某某彩礼,原告雷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时间短,原告雷某某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二原告应当返还。原告雷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付某某退还置办酒席及购买物品花费的请求,与法不符,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某某、付某某返还雷某某彩礼28800元;二、驳回雷某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雷某某负担150元,张某某、付某某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振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来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