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诉被告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李佩珏、梁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李佩珏,梁彬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60号原告唐某甲,男,2000年6月28日出生。原告唐某乙,女,2007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法定代理人张元连,女,1972年4月8日出生,系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母亲。委托代理人滕树根(特别授权),湖南鹤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单位地址: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195号。负责人:贺仕喜职务:总经理被告李佩珏(曾用名李萍),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侗族。被告梁彬彬,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唐某甲、唐某乙诉被告王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李佩珏、梁彬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甲、唐某乙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唐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1.5元,免予交纳。审 判 长 旷 洁人民陪审员 罗德田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一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