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双流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朝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执4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流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四川朝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494号申请执行人双流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执行人四川朝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5)成仲案字第491号裁决,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双流顶新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2016年3月18日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2016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本院可同时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朝辉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付邦清审判员 代荣龙审判员 周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力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