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3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刑庭与薛立兰信用卡诈骗罪2016执316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3160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薛立兰,户籍地安徽省五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薛立兰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粤0111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被告人薛立兰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薛立兰未交纳罚金,本院刑庭遂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均属其自报,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需进一步核实,在其身份信息核实期间,不宜对其采取执行措施。据此,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粤0111执316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核实被执行人真实身份信息后,本院可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军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金小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昆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