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6]鄂0691民初869-1号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86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因其与被告张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附2号2栋1单元602室的房屋、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大街8号3幢2单元5层252室的房屋和被告陈某某名下车牌号为鄂F8C7**的汽车予以查封。担保人王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8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担保的有效性,需对担保财产亦同时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10号附2号2栋1单元602室、面积为80.85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襄城区南大街8号3幢2单元5层252室、面积为82.73平方米的房屋和其名下车牌号为鄂F8C7**的奥迪Q3汽车。三、查封担保人王某某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泰安路8号、建筑面积为146.81㎡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臧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星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