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5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郑传湘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传湘,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552-1号申请执行人郑传湘。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18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泰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4222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昌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