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民终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胡克君与杨小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平,胡克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民终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小平,(泰州三马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克君。上诉人杨小平与被上诉人胡克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047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杨小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按规定按期向本院预缴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杨小平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继元审 判 员 丁万志代理审判员 黄方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