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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冉雪峰与灵璧县虹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雪峰,灵璧县虹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084号原告:冉雪峰,女,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虹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海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兴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雪峰与被告灵璧县虹达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雪峰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