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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梁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9民初414号原告梁某,女,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郭磊庄镇郭磊庄旧村。身份证号130729198406052123。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志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