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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印元与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印元,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162号原告胡印元,居民。被告邵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印元与被告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印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印元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印元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