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胡印元与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印元,邵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162号原告胡印元,居民。被告邵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印元与被告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印元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印元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印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印元负担。审 判 长 蹇令峰审 判 员 石仁举人民陪审员 钱明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