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浉执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阳分行诉被执行人赵红、罗建、胡敏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阳分行,赵红,罗建,胡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浉执字第7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信阳分行。被执行人赵红,女,汉族,住信阳市。被执行人罗建,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赵红之夫。被执行人胡敏智,女,汉族,住信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浉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红,罗建,胡敏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红,罗建,胡敏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胡敏智名下房屋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仝允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仁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