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与赵学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赵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823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赤壁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赤壁分公司),地址赤壁市周画路科技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0702173-7。负责人李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勇,该公司员工,委托权限:有权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者提起上诉。被告赵学军,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诉被告赵学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联通赤壁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肖 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