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汪国新与刘国宏、曹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新,刘国宏,曹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汪国新,男,195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刘国宏,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被执行人:曹之云,女,1979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申请执行人汪国新与被执行人刘国宏、曹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国宏、曹之云账户存款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