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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21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龙世富与被告符文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世富,符文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民初200号原告龙世富。被告符文智。原告龙世富与被告符文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世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文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8日,原告作为班子一员受雇于被告,为其在海南定安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富民小区、宏城水岸承包的工地打工。原告为被告做涂料工、点工,160元一天,做11天。被告借原告打料机一个没还,被告亲戚借100元现金被告支付,总计2000元,证据有欠条为证。原告为拿到工钱,到劳动局往返7次,到公司往返3次,原告找被告要工钱、写欠条5次,误工15个,车费100元。过春节被告说打到原告的卡上也没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支付原告的误工费、车费、损失费共计1700元。被告符文智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原告应被告要求,到定安县定城镇富民小区、宏城水岸小区工地做涂料工,总共做工11天,每天工钱160元。2016年1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确认欠款总额为2000元,其中包括原告工作11天的工钱1760元、被告代他人偿还的借款100元及损坏原告打料机的赔偿款140元。上述款项,被告承诺于2016年1月25日付清。被告到期未支付款项,原告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款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欠款2000元,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误工费、车费、损失费共计1700元,因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符文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世富偿还欠款人民币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符文智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龙世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贤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