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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丁兰忠与邓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兰忠,邓世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12民初354号原告丁兰忠,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邓世虎,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新建区。原告丁兰忠诉被告邓世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乐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兰忠、被告邓世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兰忠诉称:2014年3月3日,被告邓世虎多次向原告购买猪饲料,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经原告向被告催讨,尚欠原告货款16000元未归还,后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邓世虎给付原告猪饲料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邓世虎承担。原告丁兰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常住人口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出具的清单欠据六张,证明被告欠原告猪饲料款16000元的事实。经被告邓世虎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邓世虎辩称,欠原告猪饲料款16000元属实,但原告提供的猪饲料有质量问题,当时原告口头保证猪能长到250斤,后来猪没有长到200斤,造成了被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邓世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邓世虎多次向原告丁兰忠购买猪饲料,被告只给付了部分货款,被告邓世虎于2014年3月3日在原告的清单欠据上签名,欠到原告丁兰忠猪饲料款20121元,经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归还了4121元,尚欠原告货款16000元未归还,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邓世虎给付货款1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邓世虎承担。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就购买猪饲料已进行交易,且被告给付了部分货款,双方买卖关系已成立。被告欠原告饲料款16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的清单欠据为凭,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0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世虎辩称原告提供的猪饲料有质量问题,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世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丁兰忠货款16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邓世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