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2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玉琴与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琴,汪国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2民初291号原告:王玉琴,女,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张进,安徽和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国祥,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琴诉被告汪国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王玉琴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杨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赵如慧附件: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