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祖亮与方永建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祖亮,方永建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苏1322民初2736号原告刘祖亮,居民。委托代理人仲波、程飞,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永建,居民。委托代理人程结红、王占成,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祖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蒿士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