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许某,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朱某,男,1999年1月2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朱某,男,1973年10月7日生,汉族,明光市人,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许某各项损失38991.6元;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明民一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