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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瑞中、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瑞中,苏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玉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权素清,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敏琼,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中。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全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静,女。委托代理人:卢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全进,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刘瑞中、苏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权素清,被上诉人刘瑞中、苏静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军、吕全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246元减半收取123元,由西安中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常宝堂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