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武执民字第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洪庭香与俞增明、章小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3216号原告洪庭香与被告俞增明、章小琴、俞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金武商初字第0113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洪庭香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俞增明、章小琴、俞韵支付执行款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32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庭香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