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象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刘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驳回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象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刘丹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民初885号原告石象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法定代表人王穗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男,1965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黄志华,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象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成都市青羊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四川省蒲江县,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刘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玉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敏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