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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与郑耀辉、徐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郑耀辉,徐潇,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蒋顺根。被执行人郑耀辉,1982年10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徐潇,1987年8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杭州亚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7号236室,组织机构代码:747174287。法定代表人马桂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杭东证经字第71109号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郑耀辉所有的浙J×××××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李伟(身份证号码:)以32.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J×××××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伟所有,被执行人郑耀辉名下浙J×××××车辆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伟(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J×××××汽车的查封,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车辆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杨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