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6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马文与敖日格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敖日格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663-1号原告马文,男,汉族,1978年5月26日出生,居民。被告敖日格勒,女,蒙古族,1976年1月1日出生,职工。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诉被告敖日格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敖日格勒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农电家属楼1号楼1单元XXXX室楼房(房产证号为XX**)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2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敖日格勒所有的位于克什克腾旗经棚镇新农电家属楼1号楼1单元XXXX室楼房(房产证号为XX**)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为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胜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