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06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6)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詹孪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宁波职业技术学院”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检测,被告人刘某的呼吸酒精含量为80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且其浓度为9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提取血样笔录,网上机动车驾驶证核实情况说明,涉案无牌车辆核查情况说明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