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02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与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02民初1287号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东京村南谢二组。法定代表人谢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上坊镇园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高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世荣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盛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绪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晨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