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程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无职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伟出庭���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携带毒品,于2015年8月25日14时许,在本市武昌区丁字桥南路沃尔玛商场3号楼1楼大厅,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程某身上缴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1包及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随后,公安民警在沃尔玛商场3号楼1213室被告人程某吸食毒品的房间内缴获塑料袋装红色片剂毒品3包、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2包及茶叶袋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经鉴定: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重39.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书证;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4���证人苏某、刘某、魏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辩解;6、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鉴定书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9.5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能够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黄源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