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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604号原告林某,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高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