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林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3民初604号原告林某,女,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高某,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