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0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建峰与被告平顶山市嘉士得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建峰,平顶山市嘉士得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1119号原告曹建峰。被告平顶山市嘉士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秦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峰与被告平顶山市嘉士得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建峰未按照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恒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