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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吴国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761号原告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法定代表人邓竣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辉,男,汉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址不详。原告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国辉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吴国辉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32元,原告延安市天宝盛世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实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庞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