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霞与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霞,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596号原告刘霞。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28号嘉业大厦804室。法定代表人金肖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刘霞与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认股东资格纠纷一案,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28号嘉业大厦804室,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128号嘉业大厦804室,有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河北富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齐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仕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