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铁桥与杨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桥,杨粉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2民初1060号原告杨铁桥。被告杨粉哲。原告杨铁桥诉被告杨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朱景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铁桥、被告杨粉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铁桥诉称,被告因其丈夫夏连和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共计60000元人民币,2012年2月17日还了原告30000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给原告写下了欠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粉哲辩称,被告并没有借原告60000元,只借了原告18000元。已还了原告30000元,是因为念及亲情,就给了这么多。写30000欠条是原告逼迫的。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粉哲系原告杨铁桥的姐姐。原告杨铁桥曾替被告杨粉哲之夫偿还了信用社及个人借款陆万余元。2012年2月17日,被告杨粉哲偿还原告杨铁桥叁万元。2015年9月25日,被告为原告写下欠条,内容为:“欠条,欠杨铁桥现金叁万元整,杨粉哲,2015年9月25日”。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欠款应当清偿。原告杨铁桥因替被告杨粉哲夫妻偿还欠款,已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后被告向原告还款30000元,并写下欠款30000元的欠条,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和确认。被告主张欠条是逼迫下所写,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且被告所称只借了18000元,因念及亲情而偿还30000元,明显于理不通,不符合社会常识。原告所诉的借款形成过程真实合理,被告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且原告持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对欠款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杨粉哲偿还欠款30000元,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粉哲偿还原告杨铁桥欠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杨粉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朱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云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