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仇巧麦与被告田继续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巧麦,田继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61号原告仇巧麦,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董村村二组。被告田继续,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巧麦与被告田继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仇巧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仇巧麦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