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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仇巧麦与被告田继续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巧麦,田继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261号原告仇巧麦,女,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宫里镇董村村二组。被告田继续,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仇巧麦与被告田继续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仇巧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仇巧麦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忠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