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民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单磊与刘宝福、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磊,刘宝福,吴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725号申请人单磊。被申请人刘宝福。被申请人吴明云。本院在保全申请人单磊与被申请人刘宝福、吴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诉前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单磊撤销诉前保全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对被申请人刘宝福在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密银座商城押金2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术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