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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兴全与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兴全,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兴全,农民。委托代理人霍艳亮,邢台市正大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负责人赵玺勋,系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德权,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兴全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兴全及其委托代理人霍艳亮,被上诉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以下简称南张家屯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王德权到庭参加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3年原告赵兴全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原告自愿将所承包的位于祝村镇南张家庄屯村的7亩土地,长期租赁给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每年的七月十日前给付原告每年每亩1,000元租赁费。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解散,权利义务由被告南张家屯村委会承受。2012年3月3日被告为其出具证明,内容为:拖欠赵兴全7亩占地费,2006年至2010年每年每亩1,000元,合计35,000元整,2011年至2012年每年每亩1,500元,合计21,000元整,累计共欠土地费56,000元。原告赵兴全和其儿子赵少杰曾于2010年到2012年从被告处领取7,000元。原审认为,原告赵兴全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系双方自愿协商签订,且履行多年,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解散后,权利义务由被告南张家屯村委会承受。现原告主张2006年-2012年的土地租赁费,是基于租赁协议的债权请求权,但即便是2012年的土地租赁费距今已达三年之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延长情形,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6年-2012年土地租赁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赵兴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赵兴全负担。上诉人赵兴全主要上诉称,一审判决以诉讼时效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当。2003年上诉人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经过双方协商,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上诉人自愿将所承包的7亩土地长期租赁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依每年每亩1000元整给付上诉人租赁费,并应于每年的七月十日前付清,否则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后因政策原因,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解散,权利义务由被上诉人继承。上诉人多次就此事与被上诉人进行交涉,被上诉人以与上诉人账目不清为由,一直拒绝偿还。2012年3月3日被上诉人为原告出具证明,对其拖欠上诉人土地租赁费进行了确认。上诉人多次索要,被上诉人屡次推脱不予偿还。本案不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南张家屯村委会辩称,1、上诉人起诉我方主体不适格,应当是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2、本案超过诉讼时效。3、一审法院认定数额错误。本案应当维持原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祝村镇板材工业综合管理办公室解散后,权利义务由被上诉人南张家屯村委会承受,因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并无不当。2012年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打有证明条,证明累计欠上诉人租地费56000元,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上诉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原审认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不当。上诉人和其子赵少杰曾于2010年到2012年从被上诉人处领取7000元,被上诉人应当再向上诉人支付4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邢开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二、被上诉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上诉人赵兴全49000元租赁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25元,均由被上诉人邢台市经济开发区火炬街道办事处南张家屯村委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郝 诚审 判 员  袁景春代理审判员  孙跃兴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