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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4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X宝诉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功宝,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24民初206号原告郑功宝,男。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郑功宝诉被告中交一公局厦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功宝撤回起诉。诉讼费3968元,由原告负担一半。审判长  李培仁审判员  郭根银审判员  郑清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贵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