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邦武与XX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邦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保22号原告王邦武,男,汉族,双鸭山农场第四管理区第十作业站书记。被告XX,女,汉族,双鸭山农场公共事业局物业工人。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原告王邦武与被告XX诉讼保全一案,根据本院(2016)黑8103民初586号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孟祥勇(系XX丈夫)的风险抵押金和信访保证金3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