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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民初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孟庆虎与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虎,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民初字第915号原告:孟庆虎,男,196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理人:郑立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孟庆虎与被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庆虎与被告六安市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虎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