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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徐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490号原告徐某甲。法定代理人孙某。委托代理人张凤连,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衡,北京炜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诉被告徐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