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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明会、黄建林诉米易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明会,黄建林,米易县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雅安办事处,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川行终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明会,女,汉族,1955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建林,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系王明会之子。委托代理人黄建芝,女,汉族,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系王明会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攀莲镇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军峰,县长。委托代理人邱乾林,米易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朝银,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雅安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双江路**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代理人叶茂清,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雅安办事处军人。委托代理人杨晓原,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负责人周昔海,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上诉人王明会、黄建林因诉米易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米易县政府)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l5)攀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明会、黄建林的委托代理人黄建芝,被上诉人米易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邱乾林、邓朝银,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房地产管理局雅安办事处(以下简称雅安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叶茂清,第三人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判决载明,被告米易县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是:1959年7月12日,经西昌地委和成都军区西昌军分区研究,米易县委同意,米易县安宁公社(现湾丘乡)与成都军区米易农场(现成都军区联勤部农副业基地)签订合同,约定将米易县安宁公社东起太家山、西至大石包、南起沈家梁子、北至毛安井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划拨给成都军区米易农场。1961年2月24日,双方再次签订合同,对成都军区米易农场范围界线进行了明确,并对补偿达成一致。1999年,因昔街乡(现湾丘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土地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攀枝花市国土局、米易县国土局、成都军区米易农场、昔街乡昔街村、社干部通过座谈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权属界线,形成《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后勤部米易昔街农村土地争议协调会议纪要》,米易县国土局按照纪要内容和指界范围绘制了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地籍图。2001年,米易县国土局以划拨方式向成都军区米易农场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4月,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省合能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测绘,将申请人所耕种的土地位置与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地籍图进行对比,确认申请人所耕种的土地全部在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同时,现任昔街村村长和昔街村三组(鱼塘社)组长均证实申请人在小浸口所耕种的土地在1999年调解后,就属于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了,而非村社集体土地。米易县政府在处理决定中认为:申请人1981年耕种小浸口土地之前,该地块土地早已在1959年就明确给被申请人,2001年向被申请人颁发土地使用证,进一步明确了该地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申请人。申请人要求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将该土地的使用权确认给申请人,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承包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明该土地的使用权已由被申请人转给申请人,故申请人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决定:小浸口争议地土地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所有。一审法院认定,1959年7月1日,米易县安宁公社(以下简称安宁公社,现米易县湾丘彝族乡)与成都军区西昌分区农场(以下简称分区农场,现雅安办事处)签订《合同》,该合同载明:西昌分区根据成都军区指示,在西昌地区开办一农场。分区党委和地委研究,同意分区农场设在米易、会理之间。分区首长实地勘察后,并经米易县委确定,将安宁公社东起太家山,西至大石包,南起沈家樑子,北至毛安井范围内之土地、房屋、各种树木及经济林木拨给分区农场。安宁公社对拨给农场土地范围内所有草、瓦房和伍家水磨房的房产及附属物各种树木及一切经济林木等所有权(均包括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转让给分区农场,以便其有计划的生产建设和使用。分区农场为给安宁公社上述所有权以适当报酬,特折价付给安宁公社人民币6100元。1961年2月24日,安宁公社与分区农场再次签订《合同》,该合同对分区农场的范围界线进行了明确,土地:东以樑峰墺、乾河沟、郎家河及狮子山为界;南括梨园大堰、沈家樑子、马金子河沟横路;西含杨家河沟、江西大堰、中樑子、安宁河;北有毛安沟、马木匠樑子、白虎山及林家山。并约定分区农场除去1959年7月已付安宁公社款6100元外,再补安宁公社75130元。1999年,因昔街乡(现米易县湾丘彝族乡)昔街村与分区农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起诉至米易县人民法院,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决:责成米易县国土局对昔街乡昔街村与分区农场土地权属争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米易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1999年10月,攀枝花市国土局、米易县国土局、成都军区米易农场、昔街乡昔街村、社干部通过座谈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的一致性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成都军区米易农场权属界线。1999年11月19日,米易县国土局以“米国土发[1999]37号”印发了《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后勤部米易昔街农场土地争议协调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这次会议是市、县国土局在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调查、协调座谈会后提出《关于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后勤部米易昔街农场土地争议的协调意见》的基础上,再次召开的调解会议。遵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颁发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达成了解决争议的一致性意见,双方权属界线为:从青宁堰与谢家河沟交叉点起,顺谢家河沟沟心直下经沈家河沟至二堰沟,顺二堰沟至杨家河沟沟心,顺杨家河沟沟心直下甸雅公路涵洞,再沿十月二十七日双方指定的军农耕种的土地边界直至安宁河边。其另一条界线,从白虎山顶顺山脊直下至铁路桥头等。双方一致同意,以上意见是双方今后各自在土地登记时,必须遵守的指界依据,不再签订协议。2001年12月20日,米易县国土局颁发了“米国用(2001)字第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座落米易昔街,用途军事用地,使用权类型是划拨,使用权面积641105.07㎡。2014年3月27日,王明会、黄建林以被申请人为成都军区联勤部农副业基地,向米易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请求撤销“米国用(2001)字第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确认申请人享有本社小浸口3.9亩土地使用权。2014年4月,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省合能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与王明会、黄建林争议地位置进行了测绘。四川省合能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后,制作了《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与王明会、黄建林争议地位置图》,根据该测绘位置图显示载明: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与王明会、黄建林“有争议地块”,在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地籍图绘制的图形范围内。2014年4月8日,米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米国土退字[2014]1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2014年4月13日,王明会、黄建林不服《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6月12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攀国土资复决字[2014]2号《行政复议决定》,该决定书载明:王明会、黄建林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撤销米易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8月11日,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受理王明会、黄建林提出的的其与成都军区联勤部农副业基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2015年1月16日,米易县政府以“米府行决字[2015]1号”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小浸口争议地土地使用权归被申请人所有。申请人黄建林不服米易县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依法向攀枝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3日,攀枝花市人民政府以“攀府复决[2015]8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载明:维持米易县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王明会、黄建林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米易县政府作出的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依法确认小浸口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一审法院认为,米易县政府是米易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故米易县政府是本案争议土地的处理机关。本案审理中,米易县政府提交的1959年和1961年安宁公社与分区农场签订的二份《合同》、1999年米易县国土局“米国土发[1999]37号”《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后勤部米易昔街农场土地争议协调会议纪要》、2001年米易县国土局颁发“米国用(2001)字第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省合能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制作的《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与王明会、黄建林争议地位置图》、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雅安办事处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故原告王明会、黄建林要求撤销被告米易县政府作出的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依法确认小浸口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明会、黄建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明会、黄建林共同负担。王明会、黄建林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遗漏基本事实,认定土地权属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小浸口争议土地使用权归上诉人所有或者发回重审。米易县政府答辩称:上诉人主张其对争议土地具有使用权的理由不成立,该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三人雅安办事处答辩称:本案米易县政府的行政行为,程序规范,内容合法,所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军队使用,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第三人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上诉人与雅安办事处争议的小浸口土地所有权不属于该村所有,上诉人以其承包经营了小浸口争议的土地为由,主张撤销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米易县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2.委托书。拟证明王明会、黄建林提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及委托黄建芝作为代理人。第二组: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建议书;2.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王明会、黄建林与雅安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的请示;3.各部门报告处理签;4.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拟证明米易县国土资源局经请示米易县政府,决定对王明会、黄建林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并于2014年4月9日将不予受理的情况通知了代理人黄建芝。第三组:1.行政复议申请书;2.行政复议案授权委托书;3.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4.行政复议答复书;5.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王明会、黄建林对米易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向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决定由米易县国土资源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第四组:1.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建议书;2.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答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关于制止成蜀字第0260G号坐落中小浸口处军事用地被侵占的函;5.证明。拟证明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决定受理王明会、黄建林申请的土地权属争议,并通知被申请人雅安办事处答辩,雅安办事处答辩称争议土地四周界址清楚、资料齐全、无争议,要求责令王明会、黄建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证明与雅安办事处的关系。第五组:1.证人名单;2.关于小浸口土地分配情况;3.询问笔录;4.合同;5.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雅安办事处土地争议协调会议纪要;6.签到册;7.关于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雅安办事处土地争议的协调意见;8.成都军区米易农场地籍图;9.土地使用证;10.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王明会、黄建林与雅安办事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意见。拟证明综合王明会、黄建林提交的证据、雅安办事处提交的证据和米易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的证据,米易县政府作出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决定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雅安办事处所有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六组:米易县政府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及送达回执。拟证明送达情况。第七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拟证明米易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规章。第八组: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拟证明王明会未对米易县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仅黄建林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决定书于2015年4月7日送达给黄建林的代理人。王明会、黄建林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米易县政府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和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攀府复决[2015]8号行政复议决定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与争议的土地有利害关系。2.证人石明华、周锡文出庭作证的证言;罗昌福、邱宗华《关于小浸口土地分配情况》的书面材料和视频录像;熊德华的录音。拟证明争议土地以前是集体耕种的,土地分下户的时候,争议土地国家是包给原告的,这块土地原告一直在使用。3.原告申请法院到米易县国土资源局调取的“乌龟石水电站征收原告被淹没土地征收登记表”。拟间接证明原告完全享有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原审第三人雅安办事处、原审第三人村民委员会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本院。一审判决记载了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二审中各方未发表新的质证意见。根据一、二审庭审笔录及各方无争议的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米易县政府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米易县政府提交了1959年和1961年安宁公社与雅安军分区农场签订的二份《合同》、1999年米易县国土局米国土发[1999]37号《米易县昔街乡昔街村与成都军区后勤部米易昔街农场土地争议协调会议纪要》、2001年米易县国土局颁发米国用(2001)字第2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米易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省合能测绘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测绘制作的《成都军区米易农场与王明会、黄建林争议地位置图》、以及相关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证明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属于雅安办事处所有。第三人村民委员会亦证实小浸口土地所有权不属于该村所有,包产到户时该村也没有将该争议的土地承包给王明会、黄建林经营。王明会、黄建林要求撤销米易县政府作出的米府行决字[2015]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并依法确认小浸口争议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王明会、黄建林的诉讼请求判决予以驳回,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王明会、黄建林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明会、黄建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谢胜山审 判 员  王凤红代理审判员  刘成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