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1民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张本雁、王庆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张本雁,王庆虎,张小玉,李军,郭玉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第5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鸿文,系该行行长。住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被告张本雁,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玉,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枝,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与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卓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