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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1民初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与张本雁、王庆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张本雁,王庆虎,张小玉,李军,郭玉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初第5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闫鸿文,系该行行长。住卫辉市比干大道中段。被告张本雁,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庆虎,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小玉,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军,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枝,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与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辉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文万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卓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