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白福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张运坚、罗家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9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福平,张运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粤0114民初198号原告:白福平,住广东省乐昌市。委托代理人:徐顺源,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运坚,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叶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金贵,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敏玲,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福平诉被告张运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张运坚、罗某赔偿原告损失104583.57元;(上述项包括:伤残赔偿金60385.8元、伤残鉴定费1560元、医疗费13660.1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2160元、伙食补助费2700元、误工费13626.67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等并扣除张运坚已垫付医疗费11509元)诉讼金额共计:104583.5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包括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38700元给原告白福平;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前支付10000元给被告张运坚;三、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38700给原告白福平后,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原告白福平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终结,以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相互追究对方的责任;四、原告白福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被告张运坚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2392元,减半收取1196元,由原告白福平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姚玉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