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1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821刑初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高中文化,待业。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占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川H915**号轻型厢式货车在旺苍县白水镇新生补胎店处往省道S202线倒车时遇骑自行车自广元市区方向向旺苍方向行驶的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谢某某在倒车过程中因未确保倒车安全且货车车尾制动灯光装置无工作效能而致两车擦挂,造成被害人李某甲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死亡。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甲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谢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查明,案发后,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定于2016年1月1日前赔偿原告陈某某、李某乙因李某甲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共计145613.50元。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人民币5000元。被害人亲属向被告人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过失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证明,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旺苍县中医医院病历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坝街道皇泽寺社区居委会证明;旺苍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刑事谅解书、收条;证人马某某、何某某、彭某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刑侦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确认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谢某某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谢某某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建波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志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