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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刑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福平、张珠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张智明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刑终20号抗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某丙,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经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3日被离石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驰、刘静,山西驰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作出(2015)离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张某乙犯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三、被告人张某丙无罪。公诉机关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丙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照明审判员  米守福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