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艳与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耿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906号原告:高艳,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耿康利,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诉被告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康利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耿康利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高艳提供担保的张林名下皖A×××××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