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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高艳与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艳,耿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1906号原告:高艳,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被告:耿康利,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艳诉被告耿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耿康利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耿康利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88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高艳提供担保的张林名下皖A×××××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之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