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德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王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8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赞,系该××经理。被执行人王德华,地址鹿邑县。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王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周民终字第228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德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德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德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鹿邑县鑫源奇瑞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振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岳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高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