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丁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118号原告:丁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潘兴民、王燕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