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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260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胜支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内蒙古锡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琸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