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2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临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民一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