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赵彦碧与杜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碧,杜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061号申请执行人赵彦碧,男,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杜广平,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赵彦碧与被执行人杜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1315元,执行费17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夏民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焦正永 微信公众号“”